论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突出问题及改进措施

文章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中北国泰      编辑时间:2019-03-29

导读: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机构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最广泛最紧密的工作之一,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火灾原因的复杂多样,特别是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意识不断增强,因火灾事故认定引发的申请复核和上访事项逐年增多。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机构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最广泛最紧密的工作之一,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任晓飞 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沙依巴克区大队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机构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最广泛最紧密的工作之一,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火灾原因的复杂多样,特别是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意识不断增强,因火灾事故认定引发的申请复核和上访事项逐年增多。因此,如何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已成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简易程序使用不规范。简易程序简化了火灾事故认定调查取证的过程,使用不当可能损害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着严格的规定。有的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对一些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疑难火灾,不认真开展调查取证,错误的使用简易程序作出火灾原因不明的事故认定,其行为构成事实上的不作为。

  (二)火灾现场勘验不彻底。一些办案部门在火灾现场勘验中,不能严格执行《火灾现场勘验规则》,对现场勘验不细致、不深入,勘验过程没有收集到能够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源和起火物的证据。有的火灾,办案人员在没有对起火部位进行动态勘验的情况下,盲目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三)火灾事故认定不准确。部分办案部门和人员未能按照公安部《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的要求,科学、合法、准确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在一些查明原因的火灾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中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和起火物要素不齐全;在一些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火灾中,未写明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四)火灾责任追究不到位。部分办案部门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不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开展火灾事故处理。在一些火灾中明显存在过失行为,办案部门未对火灾肇事嫌疑人依法立案调查。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火灾调查机构和人员不健全。目前,有的地区没有设置专门的火灾调查机构;有些支队为了解决行政职务,达到任职条件的火灾调查骨干往往被安排到中队或其他业务科(室)任职而脱离火灾事故调查岗位,客观上造成频繁换岗,专业素质难以提高,骨干难以保留,火灾事故调查队伍难以保障。由于火调岗位监督员数量不足,且火调人员往往身兼数职,有些既做消防监督检查又做建筑工程审核验收,还有的做内勤。目前大部分从事火灾调查工作的干部任职时间短、经验少、实践动手能力不足。火灾事故调查队伍整体现状是量少质弱,入不敷出,青黄不接,要完成火灾事故调查量困难较大。

  二是办案部门负责人对火灾调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部分支队、大队领导认为火灾事故调查不是中心工作,对火灾调查队伍建设缺乏统筹规划,对火灾调查工作缺乏组织领导,促使火灾调查工作边缘化趋势日益明显,造成一些支队、大队火灾事故调查率、火灾认定准确率和火灾责任追究率处于较低水平。

  三是火灾调查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相对与其他防火岗位,由于火灾调查涉及消防业务领域多,对调查取证能力和办案技巧要求高,火调人员成长速度较慢。有的防火处长、大队长由于自身火灾事故调查业务能力不足,难以对本部门及下级火灾事故调查把关。执行值班参谋落实随警出动、五个第一时间等规定不够严格。对有影响的火灾,往往重扑救轻调查,对有矛盾纠纷的火灾预判能力不强。大部分消防监督干部认为火灾调查工作是件苦差事,不愿干、不想干更不愿学。而火灾调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强,十分复杂的工作,不去研究、学习、思考是不能干好的。

  四是火灾调查工作机制还有待完善。在一些支队、大队领导和监督员片面认为火灾事故调查是专、兼职火调人员的任务,和其他监督人员无关,发生火灾后,往往形成火调岗位人员单打独斗的局面,有时需要抽调其他岗位的监督人员参与调查时,也因不具备火灾调查业务技能,影响调查质量。

  五是火灾调查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在一些办案部门,火灾事故调查集体议案和法制审核流于形式。在集体议案中,对于不同意见和疑点,缺乏分析研究和补充调查,往往以行政领导意见作为认定结论,造成案件事实存疑;在法制审核中,审查人员责任心不强,对认定火灾事故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判断,造成案件证据非法和不足。

  三、加强和改进火灾调查工作的措施

  (一)正确认识火调工作重要性。火灾调查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对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及时、准确查明火灾原因,对打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各级行政主管领导是火灾调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火灾调查工作负总责,足额落实火调岗位执勤补助,按标准配齐火调技术装备。火调人员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严格按照《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等规定实施火灾调查行为,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二)强化火调工作组织领导。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和火调队伍建设纳入支队、大队班子建设考评内容。和对火灾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信访的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部门行政主管领导要到场指挥调查工作。凡发生火灾事故认定引起诉讼、信访案件的,总队纪保、防火部门组织责任倒查,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追究办案部门行政主管领导责任。

  (三)加强火调工作队伍建设。设立火调机构的支队,必须按编制配齐火调人员,杜绝火调岗位人员在编不在岗现象。未设火调机构的支队防火处必须有一名专职火调人员,每个基层大队至少要有一名专(兼)职火调人员。探索实施火调人员户籍化管理制度,制定系统性培养计划,列入档案的火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工作岗位,使每个支队逐步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火调业务骨干队伍。

  (四)改进火调人员业务培训。将火灾事故调查作为地方大学生入警和晋职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得各级、各岗位消防警官掌握基本火灾事故调查技能。每年开展火灾调查业务骨干赴内地总队工作交流,定期组织新从事火调工作的监督员到总队、支队进行轮训。革新火调人员岗位培训方式,实现业务理论型学习向实操实战型学习转变。

  (五)建立全警火调工作机制。将火灾事故调查纳入全体消防监督人员岗位职责,形成火灾事故辖区监督员主责承办,专、兼职火调人员指导调查的工作格局,将专、兼职火调人员从日常火灾损失轻微、不涉及纠纷的火灾事故调查中解放出来,并且合理量化兼职火调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任务,使其重点做好辖区复杂疑难火灾、亡人火灾事故调查及消防两案办理工作。

  (六)完善火灾调查工作制度。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办案质量控制监督制度和火灾事故调查日志制度。每个支队至少确定一名业务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的监督员作为火灾调查审核员,对每一起按照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事故从受案之日起,通过消防监督业务系统进行全程审查监督,对认定的火灾事实是否清楚,所获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以及相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及时提出工作指导意见和处理意见。办案部门在火灾调查过程中,建立调查日志,如实、完整记录火灾调查过程,内容与调查进度保持同步,并装入卷宗,便于全面了解案情,控制调查进程,及时总结经验得失。

  作者简介:任晓飞(1990-)女  籍贯:新疆乌鲁木齐市  本科 职称:中级  研究方向:火灾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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