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文章来源: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责任编辑: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编辑时间:2019-01-15

导读:为了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幕墙门窗专业领域内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认证机构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本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8),工作领域与国际标准化组织门和窗技术委员会(ISO/TC162)相关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幕墙门窗专业领域内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认证机构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本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8),工作领域与国际标准化组织门和窗技术委员会(ISO/TC162)相关联。

  第二条 为加强对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技术委员会是在建筑幕墙门窗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领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提出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规划计划等。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制、修订计划,组织和协助建筑幕墙门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八条 负责组织建筑幕墙门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

  第九条 负责建筑幕墙门窗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十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协助进行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领域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收集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相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标准化技术对口工作授权,承担本技术委员会对口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参加相应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化交流活动,承担本专业领域的采标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申报并承担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培养建议,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

  第十六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档案,包括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第十七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研究技术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并形成技术委员会决议和年度工作总结。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XX年度工作报表》,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八条 负责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建议,并负责对成立后的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面向社会开展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以本领域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消费者、认证机构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5人,委员若干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5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可设观察员若干名(人数不限)。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科技人员担任。

  (1)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应为建筑幕墙门窗领域国内权威专家。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的专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原则上为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专家。

  (3) 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应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4) 顾问由本专业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岁。

  (5) 观察员由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活动的科技人员担任。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每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聘连任。在任职期间不积极参加活动、不履行义务的委员,经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提出解聘其委员身份或调整委员职务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任期内委员的增补优先从观察员中产生,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补发聘书。

  观察员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经技术委员会申请,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对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有:

  (1) 领导技术委员会工作,通过秘书处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汇报技术委员会工作;

  (2) 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3) 主持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决议。

  (4) 签署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国家标准报批、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调整换届申请等技术委员会重要工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在主任委员不在时经主任委员委托后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且原则上应按照副主任委员的排列顺序委托。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1) 组织提出本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2) 组织提出本技术委员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3) 组织提出本技术委员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科研项目等任务;

  (4) 组织本技术委员会参加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5) 组织提出本技术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本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6) 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7) 协助主任委员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汇报技术委员会工作;

  (8) 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并签署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文件;

  (9) 定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且原则上应按照副秘书长的排列顺序委托。

  第二十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秉持公正的立场,从全局出发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委员应代表本单位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并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行使表决权。

  顾问从专业领域对技术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可参加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但无表决权。

  观察员可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但无表决权。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联络员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本技术委员会批准。可以被邀请代表其所在技术委员会参加本技术委员会的活动,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人数不限。

  第三十条 委员和观察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费标准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5000元/年;

  秘书长、副秘书长:5000元/年;

  一般委员:2000元/年;

  观察员:20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常设机构设置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承担单位)。该单位受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常设机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单位共同承担。副秘书长单位应在本单位设置与秘书处相对应的秘书处办公室,配置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及各副秘书长单位的秘书处办公室人员共同组成。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方案应由本技术委员会提出,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本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颁发。

  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

  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工作组为临时性机构,当所负责编制的标准报批发布后,该工作组自行撤消。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最高权力归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一届任期5年。届满前6个月之内,技术委员会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调整等基本情况;

  (二)制修订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情况;

  (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情况;

  (四)所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从事标准宣贯、培训、咨询等相关标准化活动及其效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七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制程序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四十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送给全体委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所审查的标准内容,提出该标准审查组的组成人选,经主任委员同意后,组成标准审查组。审查组组成人选优先在委员中产生,必要时可另聘符合委员条件的技术专家进入审查组。推荐性标准审查组人数不得少于9人,强制性标准审查组人数不得少于12人。审查组宜包含不同专业领域、不同单位的专家。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步审查同意后,提交标准审查组进行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审查会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标准审查组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在报批稿的附件中必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会议审查应按要求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函审后,应按要求写出函审结论,并附所有函审单。会议审查的会议纪要、函审的结论和函审单应纳入报批稿的附件。

  第四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四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四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在年会上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  费

  第四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 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等提供的经费;

  (三) 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四) 委员和观察员按技术委员会章程交纳的会费;

  (五) 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六) 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七) 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四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写、审查国家标准草案的补助;

  (二)召开会议;

  (三)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四)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为委员准备和提供资料;

  (六)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代号分别冠以SAC/TC448、SAC/TC448/SC××和SAC/SWG×××;工作组代号冠以SAC/TC448/(SC××/)WG××。分技术委员会、直属工作组和工作组的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注。

  第五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中文名称统一为: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全国幕墙门窗标委会。

  第五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英文名称统一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448 on Curtain walls and windoor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9年8月24日第一届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

  200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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