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政可诉性

文章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中北国泰      编辑时间:2019-03-29

导读:​随着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不断的深入,行政诉讼实践的活动也在全面的开展,在整个行政诉讼行业当中亦出现了非常多的问题,而存在的这些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其中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问题就是非常受关注的一个话题。

随着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不断的深入,行政诉讼实践的活动也在全面的开展,在整个行政诉讼行业当中亦出现了非常多的问题,而存在的这些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其中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问题就是非常受关注的一个话题。

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根本属性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就是公安消防机构在对火灾事故的事实进行详细的、全方面的调查之后,按照当事人作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存在的一些关系,在整个火灾事故当中占据的作用,从而得出的一些结论。从行为主体上来说,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主体实际的执行单位为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我们国家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当中第六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火灾事故的调查是由公安消防机构来全权负责的。在国家颁布的第二十八条当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一定要根据发生火灾的原因以及火灾产生的损失等情况详细的进行调查,对火灾的事故责任详细的进行调查,才可以出具《火灾事故责任书》。根据相关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必须要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详细的查明后,才能够处理引发的火灾事故的单位或者是个人,这就要根据以下几种处理的办法:

(一)对单位或者是个人进行行政处分,必须要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相应的意见书,之后交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已经违反了消防法律规定的人员或者是单位,一定要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理。

(三)已经达成犯罪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由上面所描述的我们就能够得知,认定的火灾事故的责任就已经引起了公安消防机构还有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与个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主要就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当中的各方当事人根据相应的责任来进行认定。而实际的情况就是,当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完成之后,就是对每一方有责任人员要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已经完成确认的责任与当事人之间的义务是没有办法脱离的。所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而且,完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已经具备了法律效益。所以说,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在火灾事故处理过程当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

本篇文章认为,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的火灾事故,全方面的、详细的查明事实的真相后,根据当事人实际的行为动态来进行相应的认定工作,还有就是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在火灾事故当中占据的作用,从而最终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这就已经产生了法律关系。

二、有关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规范的法理思考我们国家颁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还有《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已经认定的火灾事故责任就是最终决定,认定的火灾事故责任在国家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当中也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不属于受理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当中第二条有非常明确的说明:公民、法人还有其他的一些组织,认定行政机关或者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采取的行政行为,对其已经造成了侵犯合法的权益,那么就有权根据相关的流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公民、法人或者是组织如果有,对行政行为有不服的情况,就可以对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责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诉讼,这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当中属于受案的范围内。

已经完成认定的火灾事故责任行政可诉性,我们也必须要承认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具有特别高的专业性,包含了很多专业的设备装置还有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公安消防机构在我们国家是对消防专业知识掌握最为全面的一个行政主体,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工作有着非常大的优势。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普遍的做法来说,法院虽然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司法审查,但是,这一审查通常情况下都是在依据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条件上进行的。所以说,我们国家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中,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责任基础上,对其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全方面的进行审查工作。

三、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纳入司法审查后的几点建议(一)消防执法人员应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有执法资格在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还有对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必须要根据公安消防监督资格管理的规定,持证上岗。在进行庭审的时候,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专业资格产生异议的时候,消防部门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来表明自身的执法资格。

(二)高度重视火灾调查中的程序问题

在发现火场物证的时候,必须要使用照相、录像等方式,再根据相关的规定程序对物证进行提取,对证据进行提取的时候,一定要两名或着是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而且要在提取记录上签字,盖上公安消防的印章。

(三)建立火灾司法鉴定听证制度

随着新材料飞速的发展,火灾产生的原因也越来越复杂,对火灾原因进行认定的技术难度也不断的提高。为了更好的保障火因认定的真实性,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举办火灾司法的鉴定听证。

三、结语

综上所述,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已经被纳入到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中,行政行为也具有相应的可诉性,不能够以是否为具体的行政行来当做衡量的唯一标准。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当中,一定能够更好的维护公民、法人还有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的提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行政的透明性以及公正性,这也是我们国家的行政司法制度不断完善的一种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黄国波,黄国涛。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及审查[J].法制与社会,2014,(13):119-120.

[2]邱宇。浅论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追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S1):319-320.

此文刊登于《消防界》2017年1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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