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消防救援衔条例通过!

文章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中北国泰      编辑时间:2019-04-02

导读:刚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宣布:会议以167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消防救援衔条例。

  刚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宣布:会议以167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消防救援衔条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
 
  我有一个问题是关于消防救援衔条例。消防救援衔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请问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后如何保持这支队伍的职业荣誉更好地激励他们?谢谢!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先生:
 
  根据中央改革的部署,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作为综合性常备的应急骨干力量,定位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我们感到,这个定位本身就是一份荣誉。这次设立消防救援衔,也是党和人民给予消防救援队伍崇高的政治荣誉。
 
  下一步我们还要为这支队伍设置专门的队旗、队徽、队训、队服,建立专门的表彰奖励制度。
 
  消防救援人员仍然保持原有的待遇水平,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等等。
 
  我还要强调的是,荣誉来自于党和国家的关心关怀,来自于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
 
  我们将始终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教育,增强广大消防指战员忠于党和人民的责任担当,激发他们献身使命的热情,以敢于拼搏、勇于牺牲、甘于奉献的实际行动,不断争取更大的光荣。谢谢。

  10月23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一些参加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建议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时,在尊重消防救援人员学历的同时,还应考虑他们从事应急救援的工作经历,注重实践锻炼。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矫勇在分组审议时表示,草案指出对消防救援衔首次授予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只讲了学历,比如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等。但在日常消防救援中,没有一定的实践经历则难以胜任。建议在“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前加一句,要有从事一段时间应急救援的工作经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延豪表示,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首次授衔时应慎重运用指挥员消防救援衔的称号,特别是初任的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因一般理解指挥员消防救援衔是要经过火场指挥锻炼和实践的职位,建议调整相关说法,或者是运用预备级或者适用期的概念,既尊重他们的学历学位,又注重实践锻炼。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谭先国建议,消防救援衔对学历的规定应作为参考条件而非必要条件,这样能给予一些贡献大、但学历低的消防干警晋升晋级的机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8年8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副部长 黄 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作说明。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提高其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习近平总书记对这项改革高度重视、非常关心,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应急部、司法部经征求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公安部、退役军人部、林草局、中央军委法制局等中央有关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赴有关地方进行调研并召开专家论证会,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决策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须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转制任务。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有利于做好与部队原有职务衔级的有序对接,确保队伍平稳过渡。二是执行消防救援任务的需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防范应对各类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有利于区分人员等级和身份,确保建立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三是提升职业荣誉感的需要。消防救援工作强度大、职业风险高,需要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给予特殊关怀。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有利于增强消防救援队伍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确保队伍战斗力。
 
  二、立法的总体思路
 
  一是严格遵循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通过实行专门的消防救援衔制度,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两支队伍顺利转制。二是注重体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业特点。按照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消防员分别设置消防救援衔,对消防救援衔的称谓、等级、授予、晋级等作出符合消防救援队伍职业特点的专门规定。三是充分做好现役制与职业制的衔接过渡。在衔级管理、审批权限等方面总体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原有模式作出规定,同时参照警衔、关衔、外交衔等专门衔级制度,增强衔级设置的科学性,保持队伍的稳定性。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7章、2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消防救援衔的授予对象和性质。草案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消防救援衔是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第二条、第三条)
 
  (二)消防救援衔的设置。草案规定: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消防员分别设置;管理指挥干部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共十一级,专业技术干部消防救援衔设两等共八级,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共八级;消防救援人员按照职务等级分别编制消防救援衔。(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三)消防救援衔的管理。草案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消防救援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其他衔级按照相应权限批准授予;消防救援衔一般根据职务等级调整情况或者工作年限逐级晋升;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的消防救援衔晋升,与其职务等级晋升保持一致。(第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
 
  此外,草案还对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等作了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10月26日,消防救援衔条例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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