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联合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文章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中北国泰      编辑时间:2019-03-21

导读:近年来,我国高层建筑发展迅速,数量居世界首位。这些高层建筑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和结构复杂、人员密集,发生火灾风险等级高,尤其是一些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7月21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各地立即组织实施。此次治理时间是从7月至12月;治理范围是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治理重点包括高层建筑的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管道井、电气燃气管理、日常消防安全管理6个方面内容。

  

  近年来,我国高层建筑发展迅速,数量居世界首位。这些高层建筑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和结构复杂、人员密集,发生火灾风险等级高,尤其是一些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务院会议部署,为切实加强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孟建柱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摸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力争实现高层建筑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每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时间

  2017年7月至12月。


  三、治理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


  四、治理重点

  (一)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二)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三)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四)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五)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6.是否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7.已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是否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监控系统。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对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外保温已经严重破损的,应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三)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四)严格执法铁腕整治。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五)提升物防技防水平。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直辖市、省会市、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建成后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联入系统。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主动利用智慧用电安全管理、智能燃气管理、智慧用水管理等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搜集、分析和应用,实行智能监测、动态管控,确保用电用气安全可控、消防供水正常可靠。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高层公共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高层建筑应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对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建强微型消防站。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九)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对排查整治的高层建筑应向社会公开。设立曝光平台,曝光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整改信息。对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通报有关部门。视情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

  (十)严格责任追究。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凡高层建筑发生亡3人以下的火灾,提请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发生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火灾,提请市级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六、任务分工

  (一)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成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指导各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公安部消防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提请省级政府加强调度指挥和检查督导,明确各市(地、州、盟)政府是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旗)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

  (三)地方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电力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职,加强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综治组织要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检查排查。

  (四)提请地方政府明确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旅游、文物、民航、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层建筑,提请地方政府明确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排查治理工作。


  七、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前)。提请各地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7月21日至8月31日)。组织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各有关行业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重点排查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落实到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1日至12月20日)。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治理期间,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各地要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治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抽查验收情况纳入各级政府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开展这次综合治理是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亲自督办,加强调度指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单位治理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推进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地要成立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基层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公安部将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督导检查。中央综治办将会同公安部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的要求,对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行“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责任督导和追究。

  各省(区、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情况请于7月31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协调小组。8月起,每月25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31日将工作总结报送综合治理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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